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停止使用水资源费专用存款帐户的通知 川水函【2010】61号 各市州、扩权县水务局,厅直属有关单位: 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水利部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综【2008】79号)和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水利厅、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《关于转发<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川财综【2009】8号)文件规定,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。我厅原有的“水资源费专用存款帐户(开户行: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,户名:四川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,帐号:5100 1860 8360 5071 4617)已经停止使用。请各单位按照就地缴库的规定向中央和省级解缴水资源费。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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